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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小区的业主李某发现自家房屋在漏水,经专业技术人员排查,确定是楼上住户熊某装修时破坏了防水层导致。李某同熊某协商未果后,向物业公司反映此情况,但物业公司接到投诉后几个月均未作处理,李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持续扩大。李某要求物业公司和熊某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对于本案中,李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熊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本案中,熊某破坏防水层的行为直接引发了李某的房屋漏水,因此,李某房屋的损失应当由熊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熊某和物业公司一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1、熊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物业公司在接到投诉后并未立即处理,致使李某的损失扩大,应当认定其没有尽到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可能的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熊某在装修时实施了破坏了防水层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致使李某的房屋受损,其侵犯权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熊某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熊某应当对李某房屋因漏水造成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对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收到李某投诉后应当立即处理而未处理,说明其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具有一定过错。因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导致李某房屋的损失持续扩大,应当承担过错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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