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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典】崔某某诉赵某某、马某、刘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楼顶漏水维修责任承担主体

时间:2024-02-22 10:32:31来源: 点击:1次

         

  随着社会生活发展,高层建筑物越来越多,更多的人在被区分成若干相对独立区域内的建筑物中居住、工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的产生实属必然。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管理、养护、修缮、维持、改良等支出费用的问题,这便属于业主行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明确了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二百八十三条则进一步规定了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适用约定优先,若没有约定,则采用专有部分面积比例标准,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费用分摊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崔某某、马某、赵某某、刘某某均系利津县陈庄镇某小区1号楼2单元的业主。该楼2单元共有4户,依次为赵某某、马某、刘某某、崔某某,每户房屋的建筑面积均为117.74平方米。2021年8月6日,崔某某找到利津县陈庄金牌防水店的李某某对涉案楼房房顶进行防水修缮并支出费用4600元。原、被告作为某小区业主尚未交纳维修资金,结合崔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看出在崔某某做防水之前存在漏水,特别是雨季严重影响顶楼崔某某的日常生活,防水修缮确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因涉案建筑物各房屋的建筑面积相等,各业主应平均分摊,该楼共有4户业主,每人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为1150元。利津县人民法院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判决:赵某某、马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支付崔某某维修费1150元。

  宣判后,赵某某、马某、刘某某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着重注意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故楼顶维修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分担,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因涉案建筑物各房屋的建筑面积相等,各业主应平均分摊。

  陈志民,男,1977年7月出生,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利津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执行一庭庭长,现任利津县人民法院陈庄法庭庭长。多年身处审判执行一线,秉公执法、廉洁勤政、默默耕耘、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两次被市法院荣记个人三等功,多次评为优秀员、实干突破先进个人,利津县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02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先进个人。

  原标题:《【法官说典】崔某某诉赵某某、马某、刘某某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楼顶漏水维修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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