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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对于受害业主来说的确是件烦心事。尤其是导致漏水的原因往往涉及开发商、物业公司、邻居、产品生产商、销售商等诸多主体。这些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又让受害业主无所适从:房屋漏水,到底谁该承担维修责任?
房屋漏水,对于受害业主来说的确是件烦心事。尤其是导致漏水的原因往往涉及开发商、物业公司、邻居、产品生产商、销售商等诸多主体。这些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又让受害业主无所适从:房屋漏水,到底谁该承担维修责任?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责任承担主体。本期起,本版将就此一一探讨。
2013年1月,谢梅香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购买到一套顶层住房,整栋房屋是在两年前竣工的。可居住不到两个月,谢梅香便发现屋面漏水严重。检测根据结果得出,系防水工程不达标所致。而如果修缮,不仅工作量大,费用也不低。谢梅香找过房地产研发企业解决,公司表示其将房屋卖给谢梅香后,便因房屋已经售空而撤离,有什么样的问题应找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认为,房屋漏水是因房屋的品质所致,与其管理行为无关,只能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担责。在两方“踢皮球”的过程中,谢梅香也曾想到通过诉讼维权,但她却不知道应当告谁?
类似情形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整体的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的时间;(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上的问题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正因为谢梅香所购房屋系屋面漏水,而距离竣工时间不满五年,决定了尚属保修期内,也代表着只能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相关问题发生在房屋超出保修期之后,受害业主则能够最终靠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反映,由其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费用分摊。(编辑 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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